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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户籍迁移指南


 

应届毕业生户籍迁移指南

 

根据学校规定,户籍在校的毕业生离校时必须将本人户籍迁出学校,并按照户籍迁移证上的地址在有效期内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现参照往年做法及户籍迁移的一般原则,对毕业生的户籍迁移做如下建议:

一、 上海生源毕业生

户籍目前在学校的毕业生,离校前须将户籍迁往家庭所在地或挂靠单位所在区县的人才交流中心。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

(一)申请上海户籍审批通过的进沪就业毕业

建议落户地址按以下5种情况选择其一:

1.用人单位有本单位集体户口的,可办理落户单位集体户口;

2.在上海有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本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且直系亲属为户主,可以申请落户直系亲属处。

    3.已婚的且其配偶属于上海户籍的,经征得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同意后,可申请落户配偶处(配偶需为户主)。

   4.在上海有自购商品房(房产证上需有本人姓名),经征得自购商品房所属派出所的同意后可申请落户。

   5.以上情况均未涉及的,可以办理直接落户至本市“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手续。

(二)户籍审批未通过或直接办理居住证的进沪就业毕业生

建议落户地址:按生源地户籍管理部门要求办理。

(三)去外省市就业的毕业生

与外省市单位签订《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已有用人单位正式录用函的毕业生向用人单位咨询具体落户地址。

(四)回省择业、出国(境)、灵活就业毕业生

建议落户地址:生源地。

(五)定向委培毕业生

必须迁回原定向委培单位。

(六)国家或地方项目就业毕业生

户籍迁移根据项目要求执行。

(七)升学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录取外校研究生,攻读博士、博士后,户口按照录取通知书的具体要求迁移至录取院校。具体地址向录取院校咨询。录取本校研究生的毕业生户籍迁移地址一律为:3200威尼斯vip。根据就读院系(所)填写“长风派出所”或“塘湾派出所”。

具体办理方法:

1、  所有户籍在校的毕业生离校时必须将本人户籍迁出学校,并按照户籍迁移证上的地址在有效期内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2、  需要迁移户籍的同学必须登录就业网进行户籍迁移登记。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毕业去向类型查询《应届毕业生户籍迁移指南》了解并登记自己的户籍去向,并根据迁移地址选择正确的所属省市或直辖市区(县)(注意:隶属上海市区的迁移地址,其所属派出所名称必须提供!)。

3、  毕业生户籍迁移信息将由就业中心在毕业派遣阶段分批提供给两校区的户政科,已提供名单将在就业网上做出标示,毕业生不能再进行信息更改,故需确保登记地址的规范和登记信息准确有效毕业班辅导员到校户政科集中领取户口迁移证。领取时间和地点由校户政科通知。

4、  户籍尚在审批过程中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填写时间待审批结果公布后再完成网上登记。

5、  以下几种类型的毕业生户籍根据政策可以保留在学校:公派留学人员(以研究生院认定结果为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参加人员(以团委认定结果为准)。其他项目就业人员等。户籍暂留学校情况以保卫处户政科认定结果为准。

6、  毕业生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提供的落户地址必须真实有效,如因不实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户籍迁移相关部门地址及咨询电话:

    校户政科:

    中山校区教材科对面202 电话:62232632

闵行校区后勤综合办公楼114 电话:54342652

长风新村派出所:普陀区怒江路131100   电话:22048459

工作时间:8:30-20:00(周一到周日)

塘湾派出所:闵行区北吴路三新街78 电话:24063367

工作时间:8:30-16:30(周一至周五)9:00-16:00(周六、周日)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适用于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明材料

说明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3、《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薄》

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薄》的,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5、《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

 

6、《关于同意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知》、《就业报到证》

 

7、加盖公章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8、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备注: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

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但政府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

证明材料。